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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打击破坏渔业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30日

为加强我区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渔业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

决定自2026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在全区天然水域内(含江河、湿地、水库等水域),开展打击破坏渔业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以下破坏渔业资源行为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

(二)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行为;

(三)未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及船籍港登记的“三无”船舶,擅自下水从事垂钓和捕捞作业的行为;

(四)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

(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

(六)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为;

(七)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宣传禁用的渔具、捕捞和垂钓方法的行为;

(八)使用国家和省级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禁用渔具目录、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

(九)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的行为(本文中“多”是指三个或者三个以上);

(十)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视频辅助装置垂钓的行为;

(十一)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行为;

(十二)其他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

(十三)销售禁渔区渔获物、销售垂钓渔获物和销售其他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十四)拒绝、阻碍渔业渔政行政执法的行为。

二、从严查处破坏渔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康大队、属地乡镇执法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版)规定,第六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第七十七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级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公布举报电话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破坏渔业资源行为,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监督举报电话如下:

1.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和各乡镇(街道)派出所报警电话:110

2.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康大队:0797-8396111

3.属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唐江镇:0797-6661358

龙华镇:0797-6577581

朱坊镇:0797-6689101

太窝镇:0797-6683570

镜坝镇:0797-6585201

蓉江街道:0797-6612968

东山街道:0797-6632400

南水街道:0797-6668060

横寨乡:0797-6560236

赤土畲族乡:0797-6596101

浮石乡:0797-6558110

龙回镇:0797-6511103

龙岭镇:0797-6565310

十八塘乡:0797-6598101

麻双乡:0797-6501101

横市镇:0797-6533212

大坪乡:0797-6696101

坪市乡:0797-7785700

隆木乡:0797-6555306

本通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赣州市南康区农业农村局

赣州市公安局南康分局

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康大队

2026年4月29日